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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来源:http://www.jxgfxh.org 发布时间:2015-11-30 被阅读:132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现就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根据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进程及重点任务,立足于我国现有网架结构、电源和负荷分布及其未来发展,着眼于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建立规范运行的全国电力交易机构体系。相对独立,依规运行。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依法监管,保障公平。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
(一)职能定位。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二)组织形式。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三)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体系框架。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区域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和其它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鼓励交易机构不断扩大交易服务范围,推动市场间相互融合。
(五)人员和收入来源。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选聘,择优选取,不断充实;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六)与调度机构的关系。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用于结算并提供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确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通过事后结算实现经济责任分担。
三、形成规范运行的交易平台
(一)拟定交易规则。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和市场发展情况,设计市场交易品种。编制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规则。
(二)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维,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
(三)市场成员注册管理。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按照电力市场准入规定,受理市场成员递交的入市申请,与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资料。注册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交易平台在线参与各类电力交易,签订电子合同,查阅交易信息等。
(四)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五)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日交易等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六)交易结算。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逐步细化完善交易结算相关办法,规范交易结算职能。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
(七)信息发布。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八)风险防控。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按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一)市场监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外部审计。试点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发布。
(三)业务稽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为促进不同电力市场的有机融合,逐步形成全国电力市场体系,在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发挥好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交易机构组建试点工作。
(二)试点先行。在试点地区,结合试点工作,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明确试点交易机构发起人及筹备组班子人选。筹备组参与拟定交易机构组建方案,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推广。总结交易机构组建试点经验,根据各地市场建设实际进展,有序推动其它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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