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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关于光伏发电等新兴能源行业信贷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

来源:http://www.jxgfxh.org 发布时间:2015-01-19 被阅读:1740

工商银行关于新兴能源行业信贷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本政策所称“新兴能源发电行业”是指利用核能、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潮汐。非常规天然气及其它未列明能源的的发电活动,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核力发电(D4413)、风力发电(D4414)太阳能发电(D4415)和其他电力生产(D4419)

二、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新兴能源发电行业为我行积极进入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适度进入,择优支持。

新兴能源发电行业是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还存在技术成熟度不够,配套电网建设不到位等问题。我行应在综合考虑上网条件、工程造价、股东实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优选客户和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且经加家核准的核电项目,择优支持风力资源较为丰富、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的风电项目,重点支持位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并网型太阳能发电项目。

三、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一)核电:坚持安全第一的核电发展原则,在核电建设、运营、核电设备制造准入,堆型、厂址选择,管理模式等工作中,贯彻核安全一票否决制。“十二五”时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数经过充分论证的核电项目厂址,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按照全球最高安全要求新建核电项目。

(二)风电:有序推进“三北”地区成片风能资源开发,加快推动东部沿海和内陆风能资源较为丰富、消纳条件好的地区风电的规模发展,协调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建设,合理配置各类调峰电源,提高风电消纳能力,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三)太阳能发电:在太阳能资源和土地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建设大型太阳能电站;在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经济条件较好的中东部地区,优先利用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集中开发,分散开发和分布式利用共同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生物质发电: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厂;在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部分林区和灌木集中分布区,木材加工厂,重点建设以稻壳、灌木林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厂;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重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填埋气发电厂。

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项目准入标准

1、核电项目

(1)符合国家核电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核辐射和核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标准。

(2)机组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2、风电项目

(1)项目有权部门核准同意。

(2)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

(3)项目控股股东具有2年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经验,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原则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风电上网电价高于0.6元/千瓦时的地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1800小时(含)以上,海上风电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含)以上。

(5)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近两年所在区域风电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2000小时(含)以上或是能够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酌情放宽。

3、太阳能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应具有光伏电站运营经验,原则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无法落实股东担保的,应待项目建成后落实电费收费权质押)。

(3)项目总装机量1万千瓦(含)以上,其中青海、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项目总装机容量0.91万千瓦(含)以上。

(4)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区年日光照射时间不低于2500小时。

(5)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6)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工程单位造价低于1万元/千瓦或能够提供有效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的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适当放宽。

4、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为符合煤炭、电力、石油石化行业重点类客户分类标准的企业,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单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

(3)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5、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项目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二)客户分类标准

1、重点类

核电客户: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核电企业及审批(核准)的核电项目,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要求。

陆上风电客户:(1)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项目装机容量20万千瓦(含)以上,机组年均利小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3)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在建项目除外)。

海上风电客户原则上不得核定为重点客类户。

2、适度进入类

风电客户:原则上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机组须具备完全上网条件,且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场项目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000小时)。

其它新兴能源发电类客户:拥有符合我行项目准入标准的太阳能、煤层气和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的新兴能源发电企业,或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其他新兴能源发电企业。

3、谨慎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适度进入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4、退出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谨慎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违反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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